法院+拘留所 联动解“薪”愁
2026-07-29 09:15:46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杨绍银 | 作者: | 点击量:5339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杨帆)“没想到你们法院动真格,早知道我就不会心存侥幸,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按时履行了···”近日,在益阳市拘留所的高墙内,被执行人刘某某主动联系家人,将其拖欠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的工资款全部支付到位。一起历经调解、执行、拘留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,至此案结事了。

2023年3月-6月份,曹某某受雇于刘某某提供劳务,从事钢结构电焊工作。完工后,刘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,载明尚欠曹某某农民工工资19,800元。后被告仅支付原告3000元,曹某某多次催讨无果,遂诉至益阳市赫山区法院。经法院主持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曹某某与刘某某共同认定,刘某某支付曹某某工资11,910元,刘某某于2026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,如未按时付款,曹某某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调解协议生效后,刘某某始终未按约定支付款项,曹某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执行立案后,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、传票等法律文书,传唤其前往法院进行财产申报并约谈。刘某某谎称其长期在外地,无力支付所欠款项。经执行干警调查,发现刘某某已回家,随即上门蹲守,成功将刘某某拘传至法院。通过查询他手机微信流水,发现刘某某在达成调解协议后,每个月均有7万元以上的收入和支出,明显具备履行能力。执行法官向其释明,如其拒不履行付款义务,将立即采取司法拘留措施,因情节严重,还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,但刘某某依然态度消极,故法院依法决定对刘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。

刘某某被拘留后,执行法官并未“一拘了之”,而是与拘留所民警联系启动执拘衔接机制,基于案件特点,将案件基本信息、矛盾焦点、申请执行人诉求等关键信息告知拘留所民警,由执行干警讲法律、摆道理,拘留所民警强教育、明后果,双管齐下推动被执行人从被动逃避转为主动履行。在刘某某被拘留的第三天,其主动请求拘留所民警联系家人筹措全部执行款项,并于当日现场交付给曹某某,执行干警依法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司法拘留措施,这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圆满执结。

惩戒为表,化解为本。赫山区法院与益阳市拘留所建立的执拘联动机制,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又为被执行人提供了一个改正错误、积极履行的机会。

责编:杨绍银

一审:杨绍银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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